返回38 阴入县寺持短长(第1/3页)  三国之最风流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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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贞看过郡中去年的訾算簿,给赵家定的訾只有几千万。

    赵忠这么多年来权势熏天,家訾怎可能只有几千万?光和年间阳球收捕杖死了宦官王甫,尽没其家财,所没者数以亿万计。赵忠的权势犹胜王甫,家訾绝不可能只有几千万,这只能是赵家弄虚作假,前任太守不敢质疑。

    荀贞已经打定了主意,一定要把赵家的真实家訾数目给核算出来,等来日动手诛赵之时即依法把他家隐匿、没有自占的家产悉数没收。

    要想把赵家真实的家訾核算出来,得有内应,得有熟悉赵家内情的人配合。

    这个任务,荀贞交给了程嘉。

    程嘉虽有种种的不足,贪钱、阿谀,但他这个人善与人交,心亦够狠,能交到朋友,也能威胁人,最适合干这种找内线的事。

    赵家权倾州郡,要想找一个肯配合的内应不容易,在找内应的期间,程嘉无意中打听到了几件有关邺县令的事。

    一个是邺县令假手地方豪强,放贷给百姓。

    一个是邺县令做过“主守盗”的事。

    一个是邺县令的幼子在去年夏天时殴打过一个年七十以上的老者。

    汉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钱财者,免之”。“字钱财”即“子钱财”,就是放贷。这是汉初的一条律令,规定六百石以上的吏和在朝中为吏的不许通过借贷谋利。尽管从武帝时起这条律令就形同虚设了,放贷谋利的吏员下至州郡、上到朝廷所在皆是,可这毕竟是朝廷明文规定的律法,如果要较真的话,邺县令仅凭此一条就足够被免去职务了。

    免去职务还不算完,根据程嘉打听来的,邺县令不止用私钱放贷,还把县寺的马、牛等物也借贷出去,依照汉律,这是要按偷窃罪论处的,也即免职之后还要对他再进行处罚。

    不过相比“主守盗”,私贷钱、私贷县寺牛、马都是轻罪了。

    “主守盗”就是“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身为吏员,盗取公家财物。

    汉律对此罪惩治极重,“主守而盗值十金,弃市”,盗取的财物只要超过十万钱就处以弃市之刑。

    依汉制,在八月算民的时候要赐王杖给年满七十的老者,有王杖的老者“位比六百石”,王杖如节,“有敢詈骂殴之者,比逆不道”,无论吏民,如有詈骂、殴打有王杖之老者的皆按大逆不道论罪,“弃市”,也就是说,按此一条律令,如追究的话,邺县令的幼子也要被处以弃市之刑。

    荀贞正愁怎么把邺县县寺控入手中,闻此三事,顿乃大喜。

    他当即手书了一封书信,密密封好,命荀攸亲将之面交给邺县令。

    邺县令正在为秋收、案比、造籍书忙碌,闻得荀攸求见。

    他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不知荀攸来见他何事,请入堂上相见。

    荀攸二话不说,把荀贞的信取出给他。

    邺县令更觉得莫名其妙,他与荀贞没甚私谊,荀贞为何写信给他?况他与荀贞同在邺县,如有什么事儿,把他召去郡府不就行了?何必特地遣荀攸送信?

    待展开信一看,他额头上的汗水登时就下来了。

    荀贞在信中写道:“吏民或言君私贷县牛马,或言君字钱财,或言君前岁擅坏县寺屋舍,或言君於前岁秋时缮补寺舍,或疑君‘主守盗’,又言君之幼子去岁路殴耄耋。太守敬重君,又念十金法重,怜君幼子,不忍相揭露,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思量。如无以上诸事,复封还记,得为君分明之”。

    “或言君前岁擅坏县寺屋舍,或言君於前岁秋时缮补寺舍”,这两条是荀贞此前从郡吏处听来的。

    这两条也是违反了律法的,不过均是请罪。汉家律法:禁止县吏随意坏、更县廷寺舍,并规定只有孟春农闲时才能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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