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百三十七章 悲剧(第1/2页)  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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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浪没有问曹云龙有关案件的事实,因为案件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他就问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情,以便让法庭知道曹云龙杀人的动机与原由,让旁听人员听了,也可以从中受到一些教训和启发。

    优秀的辩护绝不能仅仅只为减轻当事人的刑罚,而是要让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能接受你的辩护,让别人听起来如沐春风,既起到了辩护的效果,同时也不会刺激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

    孟浪问完之后,王伟的律师就问了几句,主要问他谁提议杀人灭口的事,曹云龙回答是李凤科。

    王伟的律师问完,李凤科的律师又问,李凤科的律师就问的比较多,主要还是问他进到现场之后,吴绍平的岳父岳母到底是谁杀的,曹云龙就回答是王伟与李凤科两人一起杀的。

    询问结束后,法官便让法警把王伟和李凤科两人都给带上来,法庭便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进行举证,辩护律师进行质证。

    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比较齐全,包括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这些东西都被遗留在了现场,可以说这三个人犯下的绝对是一起鲁莽的抢劫案,事先缺少周密的计划,事后则是一地鸡毛,把人杀了就了了事。

    当然,这也反映出他们三人下手比较凶残,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

    李凤科本来是想狡辩的,可是在孟浪对他动用了朦胧之眼后,头脑一直处于不清醒状态,因而公诉人举出什么证据,他都认可了,他的律师见状,也不好再为他辩护的,因此举证质证工作进展的比较顺利。

    举证质证完毕后,便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就针对全案的事实作了整体的公诉结论,认为王伟、李凤科和曹云龙,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并致六人死亡,涉嫌抢劫罪,抢劫数额为一万一千五百二十元,这个数字就是曹云龙从吴绍平口袋里翻出来的钱。

    三人是共同犯罪,根据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三人共同预谋,相互分工,三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因此不区分主从犯,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讲了有十分钟,说到最后,公诉人也提到了曹云龙家庭悲剧的问题,认为曹云龙只所以犯下滔天大罪,与他没能处理好家庭内部关系有着很大的关联。

    公诉人讲完公诉意见后,就轮到王伟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只见王伟的律师慢条斯理地说道:“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王伟三人事先虽然进行了预谋,但是到了现场之后,他们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吴绍平提出金钱的要求,他们只是提到了借钱,而没提到抢钱,因而他们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被告人曹云龙在杀人后,拿走了吴绍平的一万多块钱,应当构成盗窃罪,对曹云龙应当数罪并罚,王伟在现场只杀了两人,另外四人并非王伟所杀人,王伟在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建议对王伟从轻处罚,王伟同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也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希望合议庭在综合考量王伟的犯罪情节,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孟浪没有想到王伟的辩护律师居然认为王伟三人不是抢劫,而是故意杀人。要说他们的确是杀了人,但是要看他们的主观目的是什么,从一开始,王伟等三人就是为了抢劫吴绍平的,他们到了现场杀了吴绍平一家六口,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这而杀人不过是他们抢劫的手段,目的与手段之间有牵连,则是择一重罪进行处理。

    故意杀人虽然也是重罪,但是抢劫杀人的罪行更重一些,而且这也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至于说,他们到了现场没有讲出抢劫的意思,但是他们的意图是很明显的,只所以没说出来要抢钱的话,那是因为情况发展的太快,上来就把人给杀了,又由于吴绍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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