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989章 到底如何看待土司制度?(第2/3页)  不负大明不负卿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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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
    即便终其明清两朝,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后,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
    只是到了一定阶段,土司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这是大势所趋。
    土司制度,封土官治土民,实质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后,虽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开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史册,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举不胜举。
    据统计,明朝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三百余家。明清两代,云南的土司将近六百家。云南的土司设置星罗棋布,因而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写道:“名目淆杂,难于缕析。”
    其实,种种分化设司,在同一地区内设多个土司,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政权,说得难听点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对抗力量抵消,因而既不断从政治与经济上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又可以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固的统治,这或是土司制度的本质。
    这样看的话,土司制度开始实施之日就蕴藏着改土归流将要到来之时。
    因为土司制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着朝廷与土司之间c土司与土司之间c土司内部之间争权夺利的复杂矛盾,而且也使阶级压迫和民族之间的隔阂日趋严重,种种矛盾尖锐激化,经常发展成兵戎相见武装斗争。
    所谓云南的“西迤土司无十五年不用兵之事”,指的正是这种兵连祸结国不安宁民不聊生的情况这是土司制度在政治上极其落后的体现。
    经济上就更不用说了,土司制度下的居民经济负担明显加重。因为不仅要承担原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盘剥,还新增了朝廷的经济征取,等于是受到双重剥削。
    就领主土地所有者,对当地居民的盘剥比以前更凶了。因为朝廷许诺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不变动原有的经济制度,即允许领主土地所有制继续存在,允许土司横征暴敛。
    土司得到这尚方宝剑,自然毫无顾忌变本加厉地剥削群众。
    除征收官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苛捐杂派和劳役。有的杂派达数十种,比如土司子女嫁娶钱c生育钱c满月钱c满岁钱c读书钱,还有土司家族的伙食钱c拜佛钱c出门钱c走路钱c丧葬钱c修建钱等等。
    固定的劳役则有守坟c抬轿c割马草c刮马屎c吹喇叭c打扫衙门c做家务事等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远远超出正规官租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很明显,土司制度导致土司对人民的剥削是极其残酷的。
    朝廷对土司地方采取不改变原有的经济制度的方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明知那地区经济落后,却不予扶持帮助而只管征取。征取的项目主要有差发c朝贡c供证调c承袭纳谷以及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
    “差发”,是指按年征取一定数额的金银。差发银在当时人口少c生产水平低c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把实物变换为金银价格悬殊,常常发生无力纳完的事。
    “朝贡”,是一项很重的经济负担。因为所贡之物是地方名贵的特产,数量有限,价格高昂。
    “供征调”,同样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负担。征调包括出兵c出夫役c出粮c出款。
    “承袭纳谷”,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明弘治年间,土司袭职五品以上者纳谷300石,六品以下者纳150石。每石为10市斗,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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